3月14日,在臨近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際,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涉預付式消費典型案例,對“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熱點問題作出回應。據(jù)悉,該《解釋》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適用范圍有哪些?在零售、住宿、餐飲、健身、出行、理發(fā)、美容、培訓、養(yǎng)老、旅游等生活消費領域外,家政、養(yǎng)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
“霸王條款”如何規(guī)制?老板“卷款跑路”,消費者的錢誰來賠?
經營者在預付式消費中的融資行為會使消費者面臨較高的違約風險,“卷款跑路”問題成為消費堵點和痛點?!督忉尅肪统R婎A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進行了明確——
◆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應找誰擔責的問題。
◆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提醒廣大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要充分了解經營者情況并保留證據(jù),避免發(fā)生糾紛后對責任主體舉證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預付款也有“緩沖期”!
一直以來,一些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導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造成消費者辦卡易,轉卡、退卡難,針對以上現(xiàn)象,《解釋》作出如下規(guī)定——
◆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fā)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shù)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guī)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
◆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shù)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但也同時規(guī)定了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對退款權利作了合理限制,七日無理由退款在退款條件、起算時間、法律后果方面作了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主張七日無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無法從濫用退款權利中獲利,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維護商家依法正常經營,促進合同履行。
提醒消費者應理性消費,辦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經營情況和商品信息。如何保護經營者權益,防止濫用權力?最高法高度重視正確處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關系、加強權利保護與促進誠實守信的關系,對此,《解釋》作出如下規(guī)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贈送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解除、無效、被撤銷、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請求返還剩余預付款,經營者主張消費者返還或者折價補償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已經贈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值、預付式消費合同標的金額、合同履行情況、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對是否支持經營者主張作出認定。
提醒《解釋》施行后訂立的預付式消費合同產生的糾紛才適用《解釋》,施行前訂立合同產生的糾紛不適用,充分保護市場主體預期,更好發(fā)揮法治固根本、穩(wěn)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如何舉證?
明確對消費者有利的合同解釋規(guī)則如果經營者未與消費者訂立書面預付式消費合同,應當作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引導經營者主動訂立書面合同。
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證據(jù)的責任經營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shù)、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jù)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據(jù)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這都有利于解決消費者維權時面臨的“舉證難”問題。同時,消費者也要注意在消費合同履行中保留證據(jù)。
明確經營者提交其控制證據(jù)的責任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shù)、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jù)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
提醒廣大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要充分了解經營者情況并保留證據(jù),避免發(fā)生糾紛后對責任主體舉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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