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宅基地上建設房屋時,蓋瓦工人不慎滑落地面受傷,相關責任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3年5月,汪某將其房屋承建工程發(fā)包給趙某。2023年8月,錢某得知趙某需要蓋瓦工人后,將楊某、李某、雷某、黃某、張某介紹給趙某為汪某房屋蓋瓦,報酬由趙某按照0.8元/片向楊某等人支付。后楊某在進行屋頂脊梁處蓋瓦作業(yè)時,不慎滑落地面導致顱腦損傷。蓋瓦時,楊某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繩。
經(jīng)司法鑒定,楊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楊某將趙某、錢某、李某、汪某起訴至仙桃法院,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25萬余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法律關系是承攬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有以下的區(qū)別:
1.地位與人身從屬關系不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方聽從接受勞務方的指示命令和支配,與接受勞務方之間存在一定人身從屬關系。而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提供工具主體不同。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一般為提供勞務方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并限定工作時間。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利用自身配備的工具和具備的技能獨立完成工作。
3.報酬給付方式不同。勞務關系中,報酬一般是定期支付,具有一定周期性;承攬關系中,報酬一般是一次性結(jié)算。
4.簽訂合同目的不同。勞務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而承攬合同是以交付工作成果為目的。
5.責任承擔不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方因提供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承攬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楊某等5人的工作內(nèi)容為蓋瓦,該項工作需具備相應的技能和經(jīng)驗,并由楊某等5人自行準備工具,楊某等5人如何完成工作不受趙某的指示和命令,只需向趙某交付工作成果,趙某按照工作成果一次性結(jié)算報酬,故楊某等5人與趙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承攬關系而非勞務關系。
趙某、錢某、李某、汪某對楊某的損害后果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責任比例的認定
本案中,楊某在高度超過4.5米的屋頂進行蓋瓦作業(yè),其未佩戴安全帽也未系安全繩。楊某作為一個長期從事蓋瓦工作的工人,應當預見到在屋頂蓋瓦存在高空墜落的危險,但是其沒有預見,存在過錯。楊某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應當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
趙某作為定作人,將房屋屋頂蓋瓦工作交給楊某等5人完成,其明知屋頂作業(yè)現(xiàn)場存在安全隱患,未在屋頂采取安裝防護安全網(wǎng)等安全措施,亦未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和監(jiān)督。故趙某存在定作過失,應當對楊某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綜合考慮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及損害后果,仙桃法院酌定楊某和趙某的責任比例為70%:30%。
錢某向楊某等人提供工作信息,并未收取介紹費用,其對楊某的損害后果不具有過錯,故楊某要求錢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李某與楊某、張某、雷某、黃某五人為本案蓋瓦工作的共同承攬人,系平等的主體關系,李某對楊某的損害后果并不具有過錯,不應對楊某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楊某要求李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汪某在宅基地上自建層高為一層的房屋,屬于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該房屋承建工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調(diào)整范圍,故對趙某是否具備建筑施工資質(zhì)不作強制性要求。汪某將房屋建設工程承包給趙某,雙方的法律關系宜認定為承攬關系。楊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汪某在承攬人選任上具有過錯,亦不能證明汪某對楊某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故對楊某要求汪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賠償楊某8萬余元。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yè),都稱為高空作業(yè)。高空作業(yè)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作業(yè)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繩,以防止墜落風險。否則,一旦墜落受傷,作業(yè)人員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同時,在承攬關系或者勞務關系中,定作人或者接受勞務方都有義務保障作業(yè)現(xiàn)場的安全,并盡到必要的安全提醒義務,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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