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部署,進一步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各地遇到的具體情況,結合人民群眾反映較多的熱點問題,今天發(fā)布第二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趙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王某訴李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例三: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林某訴某婚介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例四: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吳某訴劉某婚約財產糾紛案
本批典型案例著力明晰以下內容:
加大力度打擊婚騙行為 堅決否定借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社會生活中,人民群眾對這一原則已達成基本共識,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認定標準,仍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在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判斷一方是否是以彩禮為名索取財物,需要考量雙方的共同生活等情況。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tài)具有私密性,當事人產生矛盾后往往各執(zhí)一詞,這對當事人的舉證標準和人民法院的認證能力均提出較高要求。比如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一,趙某(男)與孫某已經辦理結婚登記并給付彩禮8.6萬元,后趙某提起離婚訴訟,以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孫某返還全部彩禮。該案中,趙某與孫某就是否共同居住、感情狀況等存在較大爭議。盡管雙方從辦理結婚登記到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不足一年,但人民法院無法僅依據該事實認定孫某存在不法目的。本案的突破點在于,趙某向法庭提出孫某在近四年中還身涉兩起其他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后發(fā)現,孫某不僅在較短時間內多次“閃婚”、均接收較高數額彩禮、婚姻存續(xù)時間均較短,更重要的是,歷次離婚訴訟中男方對于婚后雙方無夫妻之實、孫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等描述基本一致,結合孫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維系婚姻作出相應努力,人民法院據此認定孫某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解除婚姻關系,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另一方面,如何區(qū)分借婚姻索取財物與戀愛中的贈與行為,亦是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常見問題。區(qū)分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是戀愛中的贈與行為,應當結合雙方具體行為予以認定。一般情況下,如果戀愛期間雙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僅以未實現締結婚姻目的為由主張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財物。而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二中,王某(男)與李某建立戀愛關系后一直異地生活,平時主要靠微信聯系。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時幾乎均以索要彩禮及其他錢財為目的,其余時間拒接、忽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明確表示要先“給錢”,且李某從未回贈過王某。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相處模式、感情基礎、資金往來等各項因素,認定李某對感情是漠視態(tài)度,系借婚姻索取財物,判令其返還從王某處取得的全部財物。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無論是戀愛關系還是婚姻關系,都需要雙方當事人以感情為基礎、共同付出方可維系。如果一方僅是將“締結婚姻”作為哄騙的噱頭,實質上是想讓另一方陷入對未來長久共同生活的錯誤認知,從而心甘情愿地為其出錢買單,這就是一種“婚騙行為”,無論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都不能掩蓋其非法目的。
嚴格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規(guī)制婚介機構借虛假宣傳收取高額服務費用
我們在司法審判中發(fā)現,部分婚介機構利用適婚男女迫切尋求佳偶的心理,打著提供“閃婚”服務等名號,借機向簽訂婚介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續(xù)費。“閃婚”的男女雙方由于相識時間短,感情基礎薄弱,結婚后往往因各種矛盾而“閃離”,由此又引發(fā)離婚糾紛、服務合同糾紛等一系列訴訟,增加了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必須對此類行為予以規(guī)制。在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三中,某婚介機構基于林某(男)希望盡快找到伴侶結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閃婚”服務為名收取服務費17萬元。后因“閃離”,林某提起服務合同糾紛訴訟,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林某自身過錯等因素,判令婚介機構返還服務費15萬元。這個案例警示我們,“婚姻不是開盲盒,幸福不能作賭注”,對人對己負責,方可期待收獲良緣。
立足復雜多樣的婚姻家庭生活實際 準確適用彩禮返還規(guī)則
在認定彩禮是否返還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時,人民法院要考慮彩禮的習俗性特征,并根據不同家庭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有無過錯等各項因素,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既要解“法結”,更要解“心結”。比如,在案例四中,吳某(男)因未能與劉某締結婚姻,請求判令劉某返還全部彩禮。人民法院經調查發(fā)現,雖然雙方未締結婚姻且未實際共同生活,劉某本應返還全部彩禮,但考慮到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系因吳某故意隱瞞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人民法院沒有簡單判決劉某全部返還,而是從彩禮的傳統(tǒng)處理方式、吳某隱瞞行為對劉某情感上造成的傷害等方面進行調解,使吳某、劉某解開心結,就酌減劉某返還彩禮的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吳某主動撤回起訴。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時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當事人也需向法庭如實陳述事實,以妥善處理相關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五年提出治理高額彩禮問題,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還特別強調“加大對婚托婚騙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視婚姻家庭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在統(tǒng)一裁判標準、矛盾多元調處、法治理念宣傳等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對家庭文明建設提出的工作要求,著力促推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第一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生動解答了人民群眾爭議較多的“閃離”情況下要不要還彩禮、父母是否承擔返還彩禮責任等問題,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的新風尚。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就彩禮認定范圍、彩禮返還比例的認定原則等作出規(guī)定,進一步統(tǒng)一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還充分發(fā)揮全國一萬多個人民法庭的矛盾糾紛化解功能,以巡回審判、以案說法、進村鎮(zhèn)(社區(qū))宣講、及時制發(fā)司法建議、推動村規(guī)民約建設等多重形式,引導規(guī)范彩禮習俗。據統(tǒng)計,2024年全國法院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增幅明顯回落,為家庭和睦、社會穩(wěn)定提供高質量司法服務和保障。
短期內多次“閃婚”并收取高額彩禮 可以認定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
今天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2020年10月,趙某(男)與孫某經人介紹相識,同月雙方登記結婚。趙某向孫某給付彩禮8.6萬元,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趙某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孫某將婚姻作為獲取財物的手段,請求判決雙方離婚,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主要理由是:婚后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其間,因孫某一直主張身體不適無夫妻之實,雙方還經常因孫某索要財物一事發(fā)生矛盾,2021年3月再次為此事爭吵后,孫某回娘家不再與其聯系。
經法院查明,近4年內,孫某另外還有兩段婚姻,均是與男方認識較短時間后便登記結婚,分別接收彩禮8萬元、18萬元。在兩段婚姻所涉離婚訴訟中,男方均提到雙方婚后不久即因錢財問題發(fā)生矛盾,之后孫某就回娘家居住,沒有夫妻生活。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孫某在四年內就已涉及三起離婚糾紛,結婚倉促,婚姻關系維系時間短,且男方均表示,孫某收取了較高數額的彩禮,婚后雙方只有夫妻之名,孫某在雙方發(fā)生矛盾后即回娘家居住,沒有繼續(xù)與男方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綜合全部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孫某的行為屬于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故判令解除婚姻關系,由孫某返還全部彩禮8.6萬元。
根據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本案中,雖然孫某已與趙某辦理結婚登記,但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孫某主要在娘家居住,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狀態(tài)。同時,結合雙方經常因孫某索要錢財發(fā)生爭吵以及孫某之前所涉兩次離婚糾紛的具體情況,人民法院認定其有通過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判令其全額返還彩禮,再次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司法態(tài)度,維護正常的婚戀秩序。
一方基于索取財物目的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 可以認定為借婚姻索取財物
今天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2023年6月,王某(男)與李某通過微信相親群相識。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達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王某要給其25萬元,王某表示同意,雙方遂建立戀愛關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買首飾及其他生活消費為由,向王某索取12萬余元。其間,雙方一直異地生活,主要通過微信聯絡,李某主動與王某聯系幾乎均以索要錢款為目的,其余時間則以工作忙碌等為由拒接、忽視王某的電話,且其從未回贈過王某財物。因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電話,對王某的領證提議采取推脫、逃避的態(tài)度,并多次表示“給夠錢才領證”,雙方產生隔閡,王某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李某返還所得錢款12萬余元。李某抗辯稱,王某在戀愛中自愿贈與的財物不應返還。
審理法院認為,戀愛中的贈與是指男女雙方為增進感情,主動、自愿贈與對方財物以表心意,且通常為互相贈與,若日后雙方未結婚,贈與的財物一般無須返還。借婚姻索取財物則是一方為取得財物而與另一方建立戀愛關系、作出結婚承諾,給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贈與財物。本案中,結合雙方交往真實意圖、給付財物態(tài)度、相處模式及感情狀況等事實可以看出,李某對雙方的感情持漠然態(tài)度,其與王某建立戀愛關系是為了利用王某對結婚的期待索要財物從而滿足物質需求,李某的行為構成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應將王某給付的錢款全部返還。故判令李某返還全部12萬余元。
本案中,李某在此段關系中名為戀愛、實為索財,其僅在有物質需要時才與王某聯系。同時,李某雖表示可以結婚,但明確表示“給夠錢才領證”,索取財物意圖明顯。盡管李某索要的單筆款項價值不大,但不能將王某的贈與行為視為正常戀愛中的贈與,而是認定李某借婚姻索取財物,按照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李某應全部返還。
婚介機構以保證“閃婚”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 應結合合同履行情況返還部分費用
今天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某婚介公司的廣告宣傳中有提供“閃婚”服務等內容。2024年1月15日,該婚介公司向林某(男)發(fā)送了趙某的個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與該婚介公司簽訂《(男方)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后支付服務費17萬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與趙某登記結婚。后雙方因發(fā)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經法院調解離婚,趙某退還了彩禮。其間,雙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因服務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請求由婚介機構返還全部服務費17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婚介機構作為特殊的服務行業(yè)機構,應當秉承誠實信用的服務理念為委托人提供服務,嚴格遵守行業(yè)規(guī)范,妥善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婚介機構在提供婚介服務過程中沒有充分評估雙方感情基礎,未能妥當履行合同義務,反而以提供“閃婚”服務為名借機收取高額服務費。但考慮到婚介機構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產生一定費用,林某對趙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結婚,自身也存在過錯,酌情考慮扣除2萬元勞務費等合理費用,判令婚介公司返還服務費15萬元。
現實生活中,婚介機構為未婚男女牽線搭橋,成就美好姻緣,本是好事,適當收取服務費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尋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閃婚”的中介服務為名收取高額服務費,則該行為違反了婚介服務的應有之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閃婚”當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不牢,容易“閃離”。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主張高額服務費應予返還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婚介機構履行合同情況、當事人離婚原因等因素,認定具體返還金額。
因彩禮給付方隱瞞自身重大疾病導致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應考慮其過錯情況對彩禮返還數額予以酌減
今天發(fā)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案情顯示,2023年8月,吳某(男)與劉某舉行訂婚儀式,給付彩禮22.8萬元。后因劉某發(fā)現吳某隱瞞患有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未再辦理結婚登記。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吳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劉某返還全部彩禮22.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返還全部彩禮的法定情形,但因吳某向劉某隱瞞了自身存在重大疾病導致不能生育的情況,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這一結果存在過錯,應對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酌減。經法院調解,劉某酌情向吳某返還彩禮20萬元,吳某撤回起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時,彩禮給付方要求返還全部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本案中,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系因吳某向劉某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導致,吳某存在過錯,在處理相關糾紛時應對該情形予以考慮。經人民法院調解,對劉某返還彩禮數額予以適當酌減,體現了對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等保護。
(總臺央視記者 張賽 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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